电缆井内电力设施火灾事故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4-05-14 作者: 安博电竞比分网

  高层居住小区、写字楼里一般都有电缆井,电缆井内一般装有电表、220伏电线等供电设施,以及电话线、网络线、监控线等信号线路。电缆井贯通建筑物顶层到底层,一旦着火,浓烟会沿着管道一直往上蹿。这些年,电缆井内电力设施起火并不少见,并引发火灾事故责任纠纷。

  1.在小区房屋销售前,根据《电力法》第3条第二款“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之规定,电缆井的产权属于建设方(开发商)。

  2.小区房屋销售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产权发生明显的变化,根据《民法典》第274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之规定,电缆井由业主共有。

  3.电缆井的权属与电缆井内电力设施的权属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6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以及《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第74条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之规定,街线到进入电表的一段线路即表前线路,属于供电企业产权;电表出线到入户的一段线路即表后线路,属于客户资产。而根据中国电监会等官方印发的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电表及表箱属于供电公司所有。因此,由供电公司直供电的小区,电缆井内的电器设备归属供电公司;电费交给物业公司而不交给供电公司的小区,电缆井内的供电线路、设备属于业主共有,但电表和表箱除外。正因为如此,开发商售房后,一般会以书面协议方式,将小区内除依法属业主所有之外的电力设施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发布)第3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来说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其中,并未将电力设施囊括在内。该规定也说明,虽然开发商销售房屋后电缆井属于业主共有,但电缆井内的电力设施不属于业主共有,一般属于供电公司。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7条第一款规定:“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供电公司不但对电缆井内的电力设施独立拥有产权,而且具有法定的维修、养护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前文已述,供电公司不但对电缆井内的电力设施独立拥有产权,而且具有法定的维修、养护责任。因此,电缆井内供电设施发生火灾事故,一般由供电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另有维护代理方维护不当等情节。

  电力设施的维修、养护专业性强。通常,物业公司不具备维修、养护能力。物业公司管理义务主要局限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而电缆井内的电力设施并非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因此,不宜将电缆井内的电力设施起火苛责于物业公司。当然,物业公司如存在未报火警或报警不及时等情节,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

  供电线路超负荷的原因,可能是设计、施工不合理导致导电用线规格、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也可能是个别业主使用非常规大功率电器。供电公司如提出个别业主使用非常规大功率电器的抗辩,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