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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办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则:“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用。自2016年5月1日起,归入新系统推广规模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运用新系统挑选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运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结开票软件晋级。5月1日前已运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结开票软件晋级。
第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办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则:“一、推广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经过增值税发票办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主动显现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品或应税劳务、服务称号”或“项目”栏次中。包括简称的《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第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则:“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依照更新后的《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则:“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出售电子烟应当挑选“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