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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07 作者: 安博体育网页版

  第一条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农网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批验收。项目法人负责对其实施的农网改造单项工程进行验l比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同经贸委、物价局(委员会)、水利(水电)厅(局)、项目法人负责对其省(区、市)内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

  第三条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负责对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做监督和检查;国家计委负责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做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农网改造工程及项目要在完成后1个月内报请验收,不能按期报请验收的,要由项目法人或建筑设计企业写出报告,说明理由,明确推迟验收的时间,但推迟期不允许超出3个月。

  第五条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按国家计委批复的两改一同价方案全部完成后,可以报请国家验收。

  2.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下发的有关农网改造的文件、通知和规定;

  1.省(区、市)计委(计经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及省(区、市)物价局(委员会)制定的城乡用电同价分解方案;

  第十四条验收主管单位接到报请验收报告后,要组成验收委员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要推荐产生验收委员会主任,制定具体的验收大纲。

  第十六条各级验收委员会要重点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资金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同时要格外的注意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完成情况的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委员会要对其验收的工程或项目形成正式验收意见,验收结论由验收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上的问题,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可以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上的问题或在资金使用的过程中有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责任;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设备、施工问题影响工程质量的,要追查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验收中发现程序不健全项目,以及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单项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验收主管部门应随便什么时候都可以了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验。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农网改造项目法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