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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

发布时间:2024-09-07 作者: 安博体育网页版

  2020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各地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建办法〔2020〕50 号),对有关条文适用问题予以明确。分享如下:

  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是针对本项所有示例类型,还是仅限定第一个逗号前的示例类型建筑面积?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在我部未明确《暂行规定》中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内容解释前,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的界定仍然按照原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号)执行。

  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如何界定?什么级别以上的为特殊建设工程?

  参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致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参照有关标准,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是指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案等的办公用房。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前置条件。

  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如该工程内特殊情形消失的,是否整体恢复为其他建设工程类型?

  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为特珠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并且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五、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内部做改造的,是否均按特殊建设工程进行审核检查验收?最低受理面积是多少?

  特殊建设工程内部改造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六、《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含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受理的最低面积是多少?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八、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但没办法提供规划手续时(如室内装修),是不是能够用“房屋权属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其他合法性证明材料”来代替规划手续,确认所在建筑的合法性?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文件要不要办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九、《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指什么档案?档案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应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相关要求。

  十、依法不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是否不予受理消防备案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完工,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