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答: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不得施工。
答: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答: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答: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
问: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手续的是不是真的存在违法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劳动密集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主要指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米,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4、“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
(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一样的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
(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一样的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筑设计企业,且场所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的,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1)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
(2)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1亿m³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
7、国家机关办公楼:按照住建部的解释,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8、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按照住建部的解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是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案等的办公用房。